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《国家员工体质
健康标准(2014年修订)》测试和上报工作的通知
教体艺厅函[2014]30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,部属各高等学校:
《国家员工体质健康标准(2014年修订)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已于2014年7月7日发布实施,根据《教育部关于印发〈员工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〉等三个文件的通知》(教体艺〔2014〕3号)的有关要求,现将2014年《标准》测试和上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 工作任务
2014年,全国普通小学、普通初中、普通高中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《标准》,并开展覆盖本校全体员工的《标准》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。
二、 测试内容与方法
1.依据《标准》设置的测试项目及有关要求执行。中小员工身高、体重、肺活量等项目的测试可与体检工作相结合,使用同一结果,不重复测试。
2.测试方法按《国家员工体质健康标准解读》(人民教育出版社〔2007〕年出版)中的有关要求进行。
三、 数据上报
各学校在测试工作结束后,于2014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,将测试数据通过中国员工体质健康网(域名:mailto:www.csh.edu.cn)上报至“国家员工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”。
四、 数据核查
1.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登陆“国家员工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”,按照管理系统设置的用户管理权限,负责对下级教育部门、学校上报的测试数据进行逐级审核并在线确认提交。
2.教育部于2014年11月1日至30日期间,组织委托第三方对各地上报数据进行随机抽查复核,并将现场抽查测试数据与学校上报数据进行一致性比对、综合分析和反馈各地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开展本地区的抽查复核工作,并将抽查复核情况报我部体卫艺司。
五、有关要求
1.各地依据《员工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》要求组织开展《标准》的实施工作,做好《标准》公示、反馈与评价。教育部设立国家员工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监督电话(010-66092135、010-66093315),接受社会咨询和反映情况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要设立和公布监督电话,并报我部体卫艺司。
2.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本地区测试和上报工作的方案,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工作的推动和督促,逐级、逐校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,确保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,确保数据上报率达到100%。
3.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条件的学校支持设立员工体质健康监测、研究或服务机构,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。教育部依托第三方机构设立“中国员工健康研究与促进中心”(办公室暂设在中国教科院),开展员工健康监测、研究或相关服务。
4.各地和学校要加大对体育管理干部、体育教师实施《标准》测试和评价的技术培训,加强员工运动安全教育和风险管理,保证《标准》测试与上报工作健康、安全和有序开展。
数据上报技术服务电话:010-66181980、010-66165330。
教育部办公厅
2014年7月18日